
大多數(shù)消費者購買食品都會留意其保質期,可廠商將18個月的標準保質期,改成24個月,你還能察覺出來嗎?昨日,天寧法院對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:超市被判賠償市民王某5146.2元。
去年11月,市民王某在天寧區(qū)一家超市花1715.4元買了20多盒鐵觀音,發(fā)現(xiàn)該茶葉執(zhí)行的是DB35/405標準,標簽上載明保質期為24個月。前幾天,王某閑來無事上網查詢,卻發(fā)現(xiàn)DB35/405標準中規(guī)定,成品茶保質期為18個月。也就是說,他買的鐵觀音的保質期被廠商人為延長了半年。
于是,王某以超市欺詐為由,要求超市退賠。遭到拒絕后,今年2月,王某向天寧法院起訴。
天寧法院審理后認為,超市所售商品必須符合商品包裝上采用的商品標準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對消費者就構成欺詐,應當依法承擔增加三倍賠償金的法律責任。適用標準明確成品茶保質期18個月,而標簽卻明示保質期為24個月,因此超市構成欺詐,據(jù)此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