落地稅[Tax levied on goods taken to and sold in a place]
清“厘金”茶稅制度下的一種雜稅。所謂落地稅,也即各地城鎮所收取的集市交易稅。曾國藩于同治二年(1863)任兩江總督時(shí),在義寧州也開(kāi)辦“落地稅”。
李鴻章于同治五年(1866)繼任兩江總督,改曾國藩之制,廢除舊的“引票”、“捐票”、“厘票”而采用“落地票”。自是之后,“附加稅”更是任意巧立。光緒二十年(18 94)中日甲午之役,中國賠款,在茶厘上加收二成捐;光緒二十六年義和團事起,八國聯(lián)軍攻破北京,次年訂立“庚子賠款”,茶葉亦因之加收一成捐。辛亥革命后,安徽、浙江、湖北、甘肅等省,分別有落地捐、落地商稅、落地厘金等多種名目。直至1931年撤厘,遂統一入營(yíng)業(yè)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