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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葉流通之公據

 公據[Receipt] 元時(shí)茶商買(mǎi)茶納課后換取茶引的憑據。

《清文獻通考 征榷考 榷茶》:至元十八年(1281),定販茶憑據批驗制度。茶商興販茶貨,納正課后“出給公據”,然后往指定山場(chǎng)領(lǐng)茶,出山后把“公據”交官再換成茶引。引隨茶行,至銷(xiāo)售地賣(mài)茶畢,限三日內赴當地司衙“批納引目”。匿者杖六十;轉用或涂改字號、增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,并同私茶懲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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