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民羅先生乘坐G3次列車從北京南站前往南京南站時,在餐車上遭遇強制消費——如果坐在餐車里,就必須要買一杯價值88元的茶水。羅先生不想買,但乘務員屢次推銷,最后他煩不勝煩便買了一杯(9月1日《楚天都市報》)。
無獨有偶,今年4月,《中國商報》記者在高鐵G484上也遭遇了強制消費——要想有個座位,必須要在該列車的茶吧消費168元或者98元。記者還發(fā)現,該車餐車售賣的茶葉外包裝沒有任何標示,涉嫌三無產品。我們暫且把這些“天價茶水”是否物有所值、是否假冒偽劣的問題擱到一旁,單是這種強制最低消費的行為本身就值得商榷。
乘客購買了火車票,就和鐵路部門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。作為列車的配套設施,動車餐車服務同樣適用于合同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(guī)定:“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?!焙蛡涫茉嵅〉娘埖曜畹拖M一樣,高鐵餐車強行限制旅客的最低消費,也是不被相關法律保護的,其內容無效。
當然,從另一個角度講,高鐵餐車作為經營性場所,也要講求成本收益。如果旅客沒有消費活動卻占據餐車座位,不僅可能影響他人前來就餐,也對餐車正常經營產生影響。但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,應當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原則,充分尊重消費者公平交易、自主選擇的權利。一杯普通茶水動輒88元、98元,有悖于市場規(guī)律,超出了消費者心理承受力,也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。
缺乏制度約束,是造成高鐵餐車強售“天價茶水”的主要原因。據介紹,長期以來,鐵路部門沒有任何關于餐車就餐消費的規(guī)定,在售賣食品方面也沒有法規(guī)條文。于是,一些高鐵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,紛紛打起了餐車的文章。有的列車自行把餐桌改成茶座,美其名曰“打造企業(yè)文化,給旅客提供休閑服務”。如果乘客只吃飯不買茶,就不能在“茶座”就座,或是吃完飯就得趕緊把位置讓出來。
2007年,原鐵道部曾表示列車餐車是供旅客用餐的,如果餐車改為其他的用途,來買賣座位,則是不符合規(guī)定的,乘客可以舉報。事實上,業(yè)內人士明確表示,即使向“12306”投訴可能也沒用。因為這只是一個口頭表態(tài),并沒有相關規(guī)定。由于可以鉆規(guī)定的口子,各鐵路局往往把餐車作為“搖錢樹”,利用壟斷經營的特權大肆攫取不正當利潤,所售商品價高質次、不提供發(fā)票等現象十分普遍。
高鐵餐車服務不能信馬由韁,必須給其套上籠頭,保障公共服務的屬性不跑偏。此前,鐵路總公司在《動車組列車服務質量標準》中明確要求,保證旅客列車有2元以下礦泉水、15元以下盒飯等供應,且不得斷供。如今,有必要給餐車售賣茶水等商品也立個規(guī)矩,高鐵方面可以追求“高大上”的增值服務,但前提是普通旅客也有選擇平民消費的權利,能夠自由愜意地在餐車喝茶聊天。張楓逸